《办法》明确了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对象范围,即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、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对象。各交通行业的信用评价标准将通过“信用交通北京”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7日。市交通委根据实际需要,每2年调整一次“评价对象”范围,每1年调整一次“评价标准”。
根据《办法》,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,首次评价周期为评价标准发布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。每个评价周期届满,评分清除,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。评价标准分值范围为350分至950分,记分范围为600分,其中通用指标为150分,含加分指标50分和减分指标100分;行业指标为450分,含加分指标100分和减分指标350分。
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优、良、中、差四个等级,分别用A+级、A级、B级和C级表示。初始等级原则为B级,新增评价对象首次评价不满一年的按一个评价周期计算。评价对象涉及多个行业的,取最低等级作为评价对象的评价结果。
同时,为切实规范评价对象行为,信用评价建立了熔断机制。在评价周期内,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直接定为C级:一是被列入交通运输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的;二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;三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、重大媒体曝光事件并产生恶劣影响的;四是评价周期内累计减分达到350分的;五是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。
为进一步体现信用评价的公平公正性原则,《办法》给予评价对象救济渠道。每年1月31日前,交通行业信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信用初评结果,并在“信用交通北京”网站公示。如评价对象对信用初评结果有异议,可以在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通过“信用交通北京”网站或者线下向辖区管理单位现场提交异议申请。
对信用初评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完成异议处理的,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在“信用交通北京”网站正式公示。
为鼓励交通运输企业更好地遵守相关规定,遵循市场规则,承担管理责任,提升服务水平,根据《办法》,开展交通运输网络平台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做出信用服务承诺。评价对象做出初始等级信用承诺并提交信用承诺书的,初始等级可以定为A级。有违反承诺行为的,初始等级降为B级。违反承诺情形严重的将对社会曝光。信用承诺书应当在“信用交通北京”网站公开,接受社会公众监督。